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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仓市创业担保贷款坏账核销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30 15:42:20

太就创办〔2017〕2


关于印发《太仓市创业担保贷款坏帐核销办法》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仓市创业担保贷款坏帐核销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太仓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29

太仓市创业担保贷款坏帐核销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坏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保障失业基金安全运行,根据苏银〔2017〕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可以认定为允许核销的坏账:经核实创业失败且确系严重疾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偿还贷款的。

  第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或其亲属、以及经办银行提交证明材料后,由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审议后可予以核销,贷款本金的核销资金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承担。贷款利息及罚息的核销由经办银行承担。

  第三条 当出现需要核销的坏帐时,由经办银行提请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核销坏帐会议,联席会议组成应增加贷款人居住地劳动保障机构负责人,并具有表决权。联席会议由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四条 坏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经办银行申报核销坏账,须提供以下材料:

  ()贷款人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坏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创业担保贷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等相关情况,以及对贷款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等。

  ()经办行的调查报告,包括坏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创业担保贷款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及应予以核销的理由。

  第六条 经办行及贷款人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负责人,向联席会议汇报贷款人详细情况。联席会议成员现场投票表决,须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方能核销。对联席会议表决没有通过的核销,不得再次提出核销申请。核销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存档备查。

  第七条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坏账,不得核销。

  第八条 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坏账核销管理情况进行自查,于当年度年末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坏账核销情况。对在坏账核销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应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在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本办法与《太仓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太银发〔2017〕17号)时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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