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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意见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10-30 17:13:27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  研究确定了太仓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根据有关要求,现将《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地址:市行政中心1号楼3楼,邮编:215400;传真:53521593;电子信箱:jstcfzb@163.com)。

  联系人:公安局治安大队周健,电话:33055863;市政府法制办钱姚健,电话:53521593。

  附: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太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现就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西至204国道,北至天津路,东至四通路(延伸至G15高速),南至健雄路(含)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附图为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

  二、禁放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4、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市信用征信平台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太仓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太仓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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